广东高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两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包括通过开展家庭教育督促“问题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纠正错误教育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联合多方力量提升家庭教育专业性、系统性,支持妇联等机构代为申请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等内容,体现了广东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到位、推进社会稳定和谐健康发展的司法担当。
据了解,今年以来,广东法院共诉前调解婚姻家庭纠纷4.4万件,其中调解成功2.6万件,同比提高11.17%,近三成纠纷诉前化解。
01
审执联动开展“升级版”家庭教育指导
——赖某诉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因赖某婚内出轨而患上抑郁症,李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两个儿子由赖某直接抚养。但赖某在调解书生效后反悔,不愿抚养小儿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赖某履行直接抚养小儿子义务。赖某则起诉要求李某直接抚养小儿子。李某自行出售共有车辆和拿走家中金器,双方矛盾越来越大。法院审判庭和执行局法官多次联合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最终双方就抚养权、探视权、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关联案件均被妥善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指导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均认为,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抚养权,两个案件实际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于是决定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法官给双方安排多次家庭教育指导,明确为人父母所要承担的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及法律责任,严肃批评双方推卸抚养责任的行为。同时,考虑到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无法独立照顾孩子,孩子需要其他近亲属帮忙照顾,法院还邀请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参与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为解决家事纠纷审判难、执行难、衍生案件多的问题,南海法院设立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组、引入执前督促程序,此次通过审执联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给家事案件的化解创设一个“缓冲带”,让当事人从司法程序中尽快“解放”,效果明显。另外,法院扩大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人员范围,让其他近亲属也参与进来,真正为未成年人再造和谐家庭的氛围,帮助孩子走出父母离婚后的生活、情感困境。
02
多重举措督促失踪妈妈现身履责
——谢甲诉谢乙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谢乙是在校学生,谢甲起诉要求确认与谢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无意愿继续抚养谢乙。起诉之初,谢乙的母亲林某一直不出现,其他亲属亦不愿照顾谢乙。法院发出全国首份《指定临时监护人告知书》指定当地村委会担任谢乙临时监护人,判决确认谢甲与谢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并经多方渠道找到林某,对其进行家庭教育训诫。经回访,林某已接谢乙返回原籍读书生活。
指导方式
林某怠于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联合林某所在地的法院共同约谈林某,对其进行口头训诫并发出责令履行监护职责告诫书、家庭教育训诫令,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同时,协调妇联、社工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共同帮扶谢乙。法院还联合社工,回访落实林某履行监护教育责任情况。
典型意义
针对谢甲否认亲子关系、孩子无家可归的特殊情况,法院积极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将临时监护与家庭监护进行有效衔接,及时指定当地村委会作临时监护人,尽力寻找孩子生母,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文书对孩子生母进行教育,避免孩子因无家可归而误入歧途,减少不幸事件发生。
03
引入专业机构,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新模式
——林某盗窃罪案
基本案情
林某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父母经营个体商户。某日凌晨,林某伙同他人盗窃商铺,共窃得香烟70多条、电子烟烟弹20多盒及现金1600元,盗窃后进行销赃。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林某犯盗窃罪。林某在审判时年满18岁,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指导方式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向林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前往受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香洲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该中心按照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协助函、转介书的要求,组建专家团队,制定专业系统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完成家庭教育指导目标,并将指导情况及效果向法院书面报告。香洲法院对于家庭教育的指导对象不限于父母,对案发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但仍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法院亦会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不力或者疏于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香洲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基本原则,注重家庭教育指导专业性、系统性、隐私性及公益性,取得良好家庭教育指导效果。
04
家庭教育与抚养保障并重,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
——王小某与梁某确认亲子关系、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梁某未婚生育王小某,梁某不承认与王小某血缘关系。王小某起诉要求确认与梁某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梁某支付抚养费。经鉴定,王小某为梁某之子。法院认定梁某需支付抚养费,并参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酌定抚养费。王小某对抚养费金额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一审法院依王小某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梁某先行支付抚养费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指导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期间,发出全市首份针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教育的家庭教育训诫书,对梁某未履行抚养义务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其切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法院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法律志愿驿站对接,采取“法官+妇联+志愿者”的形式,引入区妇联、区青协志愿者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法院还与教育部门协调解决王小某作为非户籍生的入学问题。新学期开学时,王小某顺利入读当地中学。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父母是否分居或者离异,孩子是否婚生子女,均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从化法院通过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文书,在维护和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父母走出认识误区,切实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责任。
05
护航家庭教育 延伸司法职能
——沈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某以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同居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立案后,沈某突然申请撤诉,称女儿小耀以割腕方式阻止双方离婚。法官知悉后并未草草准许撤诉,而是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及为小耀进行心理疏导。父母均认识到自身错误,承诺离婚后会努力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环境。小耀意识到父母即使离婚也会爱护兄妹俩,表示不再伤害自己。案件以调解离婚结案。后沈某与赵某关系大大缓和,小耀回归正常学习及生活轨道。
指导方式
父母把夫妻矛盾暴露于孩子面前,甚至说出不要孩子的气话,这是导致孩子用极端方式试图挽留父母婚姻的根本原因。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组织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对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为孩子进行心理疏导,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依托法院家事案件常态化回访工作机制,家事社工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后续关注父母和孩子情况。
典型意义
法院护航家庭教育指导,旨在解决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突出问题。家庭结构变化极易引发孩子心理问题,法院协助当事人深挖家庭教育问题根源,利用柔性家庭教育指导,结合心理疏导、调解、回访等手段,指导父母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解决孩子因家庭教育缺失造成的心理创伤。
06
双令齐发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少女小花(化名)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生活,但父亲脾气火爆,常对小花拳打脚踢,小花生活处境堪忧。法院和妇联积极伸出援手,由区妇联联系区司法局委派律师协助小花准备申请材料,并以区妇联名义代小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指导方式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启动立案、听证、认证全链条绿色通道,组织顺德区妇联、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父亲举行三方听证,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花父亲对小花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考虑到小花的健康成长,还依法向小花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敦促其纠正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依法履行法定监护人义务。
典型意义
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受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等代为申请。本案例正是法院依托与妇联、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共建,凝聚多方力量,将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到实处,主动为受害少女撑起“保护伞”,依法保障其人身安全,纠正不当家庭教育行为,引导父母“依法上岗”,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向社会公众昭告,家庭教育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家庭教育的底线,从拒绝家庭暴力开始。
07
法院以家庭教育指导有效制止父亲粗暴辅导作业
——李某诉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麦某生育儿子麦小某,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协议麦小某由麦某抚养。麦小某上一年级后由麦某辅导作业,当麦小某遇到不会做的作业或被老师投诉时,麦某就对会麦小某拳打脚踢,抓头撞墙,甚至用绳子绑压在地殴打。麦某的行为导致麦小某心理受到严重创伤,脾气变得暴躁,自掐脖子并多次离家出走。李某遂起诉要求变更麦小某由其抚养。经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和心理疏导,麦某认识到错误,书面承诺不再对儿子施暴及不再阻止李某探望麦小麦,麦小某表示谅解父亲,父子关系得到有效缓解,李某与麦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指导方式
对于麦某的粗暴行为,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庭审训诫,告知麦某不得以教育为名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要用恰当合理的方式进行教育及陪伴;若麦某仍不改正,法院将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且作为麦某是否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重要参考。同时,法院联合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监护人以粗暴方式辅导孩子作业,属于家庭教育不正当行为,情节严重甚至会触犯刑法。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意义在于预防和化解家庭纠纷,法院以训诫方式对监护人家庭教育不当行为进行警示,起到一定威慑和制止作用。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和现场调解相结合,有效消除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抵触情绪和对立关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08
父母教育不当需“整改”
——莫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莫某和李某离婚时约定莫某抚养莫甲、李某抚养莫乙。李某称莫甲向其诉苦遭莫某打骂挨饿,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认为,虽然莫甲表示愿意跟随李某生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备抚养能力,故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发现莫某对莫甲教育方式确实不当,故对莫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双方服判息诉,莫某后来已纠正自己不当教育方式。
指导方式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明确指出父亲具体不当行为,并提出具体履行建议和指导方式,包括保障子女日常生活,关注子女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殴打、辱骂、体罚子女等。切实将家庭教育落实到司法执行层面,加深父母对家庭教育的认识,及时纠正不当教育方式。
典型意义
父母应当用正确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法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文书,从法律角度指出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不当行为,并列出具体的改进要求,让父母准确认识到自己错误,从而改进并优化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09
令课结合让家庭教育走深走实
——谭某诉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谭某与潘某同居生育儿子潘小某。谭某起诉要求由其直接抚养潘小某。一审法院判决潘小某由谭某抚养,潘某享有探望权。二审期间,法院发现潘某藏匿潘小某并拒绝谭某探望。法院向潘某发出家庭教育令,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和调解,双方最终就潘小某的直接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指导方式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禁止潘某转移藏匿儿子;潘某协助谭某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潘某于本令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到法院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当日,潘某即接受法院的“父母课堂”教育指导。法官对潘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和释法说理,并将亲子关系评估、子女抚养规划、具体探望方案三大内容与心理干预机制融合,由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促和。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细胞,法院运用由法官和心理咨询师联合开设的集家庭教育指导和调解功能的“父母课堂”,让受教育者自愿自觉履行,达到以“令”施教、以“令”促调效果,真正实现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导促进”作用。
10
疏导关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黎某与李某生育三个儿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李某不仅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还参与赌博并负债。黎某曾两次起诉离婚但均按撤诉处理。双方已分居生活, 三个儿子均由黎某照顾生活。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三个儿子由黎某抚养。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指导方式
化州市人民法院针对“问题家长”进行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向李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到法院内的家庭教育指导站接受教育指导。法院告诫李某改掉赌博恶习,最大限度降低其不当行为和离婚对孩子的身心伤害。同时,由于李某的赌博行为已严重影响黎某和三个孩子的正常生活,法院对孩子们展开心理疏导。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联合妇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教师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让未成年人父母重视承担家庭教育责任,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余淑娴
采写:吴静怡 黎 嘉